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35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曲波,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泊里镇人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德,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5385.43元。

本院立案后,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法律文书均被显示未签收,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数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完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滕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