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2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家,青岛西海岸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青岛西海岸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青岛西海岸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波,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39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共退原告30414元。
审判长 张成镇
审判员 陶 军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