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高艺彩绘转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454号
申请人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2116790928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高艺彩绘转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里岔镇河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143820072。
法定代表人高振兴,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高艺彩绘转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21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高艺彩绘转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1-20-26-409),保全价值146万元,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大同新村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胶房私××××)。
现本案已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8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大同新村的房产一处(胶房私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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