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0620号
原告: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A座1单元18层181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1单元4层40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
原告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靖雯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