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财保17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A座1单元18层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4643268D。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兵,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司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