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财保173号
申请人: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4643268D。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兵,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
本案申请人河南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04114130104O2000074)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