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7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女,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杨某,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黄某,男,200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黄某的母亲),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6732601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组织机构代码:67849086-7。
负责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均于,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杨某、黄某与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民委员会、谢均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某、黄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黄某以须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黄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