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富田洪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24民初858号
原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2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6732601XB。
法定代表人:黄冬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求存,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年丰,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富田洪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1号楼6层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0930248。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剑公司)与被告北京富田洪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求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田公司向南剑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2000000元,并赔偿南剑公司2000000元;2.***对富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富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1日,***以认缴方式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富田公司。2018年3月21日,南剑公司与富田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富田公司办理南剑公司资质升级,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等相关事务,代理费为4000000元。按照该协议约定,富田公司需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前述委托事务并确保南剑公司资质升级成功。如富田公司未给南剑公司办成所委托事项(资质升级成功),富田公司应退还南剑公司全部款项,并赔偿南剑公司2000000元。同时,***指定其银行账户作为富田公司前述代理费的收款账户。2018年3月28日,南剑公司通过大股东李国辉按照合同约定向***账户支付首期2000000元代理费用。2019年1月19日,富田公司、***向南剑公司出具一份补充协议单方面承诺,若资质未过,从未过公告日起三日内向南剑公司退回所收取的2000000元的费用。因富田公司在办理南剑公司上述资质升级过程中弄虚作假,2019年1月24日,住建部办公厅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报,认定南剑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决定对南剑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南剑公司的资质申请,并将南剑公司的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且决定在该通报印发之日1年内不受理南剑公司的该项行政许可申请。该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南剑公司的企业信用及声誉,也给南剑公司后续开展经营活动及资质申报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另外,因受到住建部的上述行政处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南剑公司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分数相应做出降低5分处理,大大降低了南剑公司在该期间参与投标项目的中标成功率,将给南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南剑公司认为富田公司在办理南剑公司资质升级过程弄虚作假,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还严重影响原告企业声誉,给南剑公司的后续经营及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富田公司应当向南剑公司退还全部所支付的代理费并支付赔偿款,但是,富田公司至今不履行该合同义务。南剑公司因本案发生的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富田公司、***承担。
富田公司、***未作答辩。
南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富田公司的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委托代理协议书、南剑公司的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客户交易详细信息、补充协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及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南剑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信息、李国辉情况说明、(2019)闽证内字第1833号《公证书》、南剑公司2018年度工程中标情况各一份,因富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南剑公司提供的证所中南剑公司2018年度工程中标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纳;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1日,南剑公司(甲方)与富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以下两个内容:1.施工业绩录入,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升级的要求;2.资质升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包括住建部或住建部门的专家来到项目现场核查通过);代理费用为4000000元,乙方负责把市政十三项业绩备案在国家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00元,甲方资质通过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通过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咨询费2000000元;该项目咨询费用不支持对公账号支付;乙方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如乙方未给甲方办成所委托事项(资质升级成功),乙方应退还甲方业绩录入费2000000元,并赔偿甲方2000000元”等。2018年3月26日、3月28日,南剑公司的原股东李国辉共向***账户转账汇款代理费用2000000元。2019年1月19日,富田公司向南剑公司出具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载明“若资质未过,富田公司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2000000元”等,***在《补充协议》上签名。
201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建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建办市函(2019)60号通报,认定南剑公司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决定对南剑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南剑公司的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通报印发之日1年内不受理南剑公司的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南剑公司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分数做出降低5分处理。此后,富田公司至今未退还南剑公司代理费2000000元。
诉讼期间,南剑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古城支行的账户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南剑公司为此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另查明,富田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由***独资设立经营,经营范围包括: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含网上销售)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的材料。本案中,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60号通报认定南剑公司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而案涉《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南剑公司委托富田公司代办施工业绩录入,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升级的要求;资质升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包括住建部或住建部门的专家来到项目现场核查通过)”,其中包含了“满足要求、资质升级、核查通过”等字句,且该委托代理内容不在富田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由此可以认定案涉委托代理内容意欲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必须具备的工程业绩资质条件的规定,规避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了建筑市场秩序,其若资质升级成功、实际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均无法得到保障,故该委托代理内容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规定,案涉《委托代理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本案富田公司依无效合同收取的财产理应返还,故南剑公司关于“富田公司退还代理费200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南剑公司提出“富田公司赔偿2000000元”的主张,由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南剑公司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实,故该主张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富田公司系由***独资设立经营,且案涉《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该项目咨询费用不支持对公账号支付”,合同实际履行中亦由***收取案涉咨询费2000000元,***在补充协议中同意退还代理费2000000元,故可认定富田公司与***之间存在财产混同;同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富田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为防止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故对南剑公司关于“***对富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富田公司未按约及时退款,南剑公司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出的申请费5000元,应由富田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富田洪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费2000000元;
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由北京富田洪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富田洪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仲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宇炜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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