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百世永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7393号
原告:福建省百世永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2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兰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
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2号301。
法定代表人:黄冬玉。
原告福建省百世永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福建省百世永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百世永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百世永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百世永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