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福建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水西路269号建州商务大厦1幢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潘启快,总经理。
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2号301。
法定代表人:黄冬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危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