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89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福建砥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2号301。
法定代表人:黄冬玉,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为1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玉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