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鑫启美建材店、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4民初1309号
原告:厦门市湖里区鑫启美建材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金湖路118号“吉家家世界”B馆1层B-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303XLA41。
经营者:黄燕辉,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桦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2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6732601XB。
法定代表人:黄冬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开放,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湖里区鑫启美建材店(以下简称鑫启美建材店)诉被告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启美建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桦祺,南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开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启美建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剑公司向鑫启美建材店支付货款3761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南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函的保险金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南剑公司向鑫启美建材店采购沙子,鑫启美建材店向南剑公司交付了沙子332车,每车沙子11方,共计交付沙子3652方;已交付的沙子按100元/方的价格交付,增值税税率为3%,价税款共计376156元。南剑公司至今未向鑫启美建材店支付货款共计376156元,经催讨后仍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鑫启美建材店依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南剑公司辩称,1.鑫启美建材店实际并未交付案涉货物。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翔安区新圩镇17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该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监理合同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工程所有材料进场均需进行验收,未验收过鑫启美建材店的进厂沙料,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鑫启美建材店未实际交付。2.鑫启美建材店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货物实际交付。鑫启美建材店提交的送货单未经南剑公司或其授权代表确认,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案涉合同的第三条对验收程序及人员进行了明确约定,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双方清点数量,甲方指定吴淑斌、周日忠为收货人共同验收签字确认。可见周日忠仅为指定的现场收货人之一,负责与吴淑斌现场清点验收货物,且并无单独签收货物的权限,合同更未授予对账及调价的权限,从鑫启美建材店提交的送货单的签收人员来看,只有周日忠的签字并无吴淑斌的共同签字,因此不符合约定的验收方式,不构成有效的验收单据。从送货单所载单价看,也与合同不符,合同并未授予周日忠对账调价的权限。周日忠超越权限所作的任何签认均不应作为认定交货情况依据。特别是周日忠个人在参与案涉工程前就与鑫启美建材店存在贸易关系,且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涉送货单所载的交付数量、价格及日期等均有悖常理,即约定疑点明显,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送货单的日期是2020年的6月18号载明鑫启美建材店供应沙子332车,每车11立方,单价每立方100元,332车每车十一方明显不合常理。案涉工程现场供应沙子均应是逐车清点,根据南剑公司内部记录案涉工程工地供应的沙子是每车七方左右,清点要求为每车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且车辆不同,装载高度不同,即便是同一种车辆、同一辆车,也不可能出现一天送332车,所载沙子完全雷同的情况。价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97元,而且调价应经双方协商,而鑫启美建材店并未提交任何对应证据予以佐证,疑点明显。日期不符合常理。送货332车明显不符合常理,鑫启美建材店起诉状里面有提到是2020年4月,与送货单的日期不相符自相矛盾。因此,鑫启美建材店的送货单不应作为认定交货情况的依据。鑫启美建材店未提交送货通知运输记录货源信息等的供货情况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涉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应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鑫启美建材店送货应以接到南剑公司的送货通知为前提,鑫启美建材店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送货通知,结合鑫启美建材店送货单可以合理的认为鑫启美建材店并未实际供货。鑫启美建材店应当提交详细的货运货物运输记录、采购记录、承运车辆及司机信息以及交货运点等完整反映交货过程、细节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以真实反映是否实际交货数量等信息,否则鑫启美建材店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鑫启美建材店未实际供货,鑫启美建材店送货单未经南剑公司确认,且存在明显的疑点,不应采信作为认定交付事实的依据。鑫启美建材店未提交切实反映实际交货情况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鑫启美建材店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鑫启美建材店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4张、送货单2张,以此证明鑫启美建材店向南剑公司交付沙子,南剑公司欠鑫启美建材店货款376156元的事实。南剑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南剑公司未收到该发票,也未进行抵扣,双方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是周日忠、吴淑斌两个人签字,但鑫启美建材店提供的送货单上只有周日忠一人签字,送货单不能证明南剑公司欠鑫启美建材店货款376156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剑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送货单上有周日忠、吕友秒、陈少强、陈燕平等人签名,且周日忠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予以认定;关于(2020)闽021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南剑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南剑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明、施工《协议书》,该组证据系南剑公司与案外人的关系,真实性无法认定,不予采纳;关于增值税发票状况查询、收据,不能证明南剑公司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关于采购合同,鑫启美建材店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南剑公司作为甲方,鑫启美建材店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南剑公司向鑫启美建材店采购沙子;交付时间为甲方通知起2日后,交付地点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2019顶市、下市等17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现场;每方单价为97元,价格包含税金、运输、装车费直至指定工地,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结算方式为经结算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3%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付款资料后向乙方付清该结算的全部货款;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如未提供或所供发票不合规、不及时、无法认证的,甲方有权延迟或拒绝付款。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鑫启美建材店向南剑公司交付沙子332车,每车沙子11方,共计交付沙子3652方,每方单价为100元,增值税税率为3%,价税款共计376156元,2020年6月18日周日忠、吕友秒、陈少强、陈燕平等人在鑫启美建材店提供的两张送货单上签字。经催讨,南剑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南剑公司与鑫启美建材店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鑫启美建材店向南剑公司供应沙子,价税款共计376156元,有南剑公司工作人员周日忠等人签字的送货单为凭,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南剑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南剑公司提出鑫启美建材店实际未交付案涉货物的辩解,不予支持。鑫启美建材店主张南剑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南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湖里区鑫启美建材店货款3761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2元,减半收取计3471元,由南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建男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