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73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巨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府西路5号。
被保全人:济宁市兖州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穆庙村东南。
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5层539室。
被执行人:王翠梅,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启群,男,1974年05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王启和,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闫珂玉,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巨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