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2财保5号
申请人:安徽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昭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942634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120442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安徽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含山县滨河新区建设投资有公司幸福佳苑项目工程款(标准化工地奖励)或质保金上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安徽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含山县滨河新区建设投资有公司幸福佳苑项目工程款(标准化工地奖励)或质保金500000元,扣留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