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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远县康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某某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5868号 申请人:定远县康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佛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6356890U。 责任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经济开发区(昭关东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旁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9426343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W6AGE6B。 责任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皖1125财保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并已履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位于定远县××镇××路,不动产权证号为定远县房地权证定永字第0×**的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苏EH××**)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沃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Z××**)的查封; 五、解除对担保人***发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8××**)的查封; 六、解除对担保人**凯宴A2212995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皖A0××**)的查封; 七、解除对担保人*****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1××**)。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