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2658号
申请人: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张坑工业区昌鸿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意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彩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东,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1。
申请人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60370.32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担保限额为560370.32元,保证在担保限额内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于2020年9月4日预交诉前保全费33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60370.32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 磊
审判员 陈 芹
审判员 孙永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柳垚
张政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