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民初1977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日云,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291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进杰
原告***与被告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庆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