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珠海市香洲鸿平丰五金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4756号
原告: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1G。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绍仁,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婷,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鸿平丰五金经营部,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602863062。
经营者:吕平英,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公民身份号码:362************329。
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之二整幢,公民身份号码:362************837。
原告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鸿平丰五金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以原告、两被告已就案涉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16.6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广东超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庾少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庆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