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81执455号
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德兴市人民法院(2020)赣118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已由本院另案处置。因部分被执行人对洪某等案件提出异议,拍卖价款暂未发放。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2万元,截至2020年9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42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