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1181民初521号
原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次构件及辅料材料工程款人民币142万元整。2020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42万元的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施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2万元未付,该款项被告应予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2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维文
代书记员 江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