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天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终2335号
上诉人浙江天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天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浙江天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戴莹莹 审 判 员  张妙君
代书记员  梁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