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民初4814号
原告:***,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万天,临海市白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府园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创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