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8657号
原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47576K。
法定代表人周中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胜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网安(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住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嘉隆国际商务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蒋宇扬。
原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网安(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