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715号
原告:***创科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三楼320室(溧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园通航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7P7X29。
法定代表人:张秋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梅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95212。
法定代表人:丁皓。
原告***创科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