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慧创科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中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715号之一
原告:***创科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溧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园通航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7P7X29。
法定代表人:张秋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梅园村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95212。
法定代表人:丁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科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科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