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31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梅园村。
法定代表人:丁皓,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
法定代表人:费孝坤。
被申请人:费孝坤,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申请人:费剑,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孝坤、费剑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孝坤、费剑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