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314号
申请人:***,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丽,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梅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95212。
法定代表人: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