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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555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95212。 法定代表人:丁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镇宋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AGANXC。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以下简称胜普构件厂)、***合计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普构件厂、***的银行存款合计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构件厂、***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