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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1365号 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余杭路99号办公楼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 法定代表人:丁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15,154.96元(原告已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本院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15,129.9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