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30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竹,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9号1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70569K。
法定代表人:龚琪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嘉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谭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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