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本书与重庆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663号
原告:曾本书,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翎***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77505155。
法定代表人:黄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中道街89号2栋2**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3********。
原告曾本书与被告重庆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曾本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本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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