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52民初2847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77505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友,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贵,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原告王先云经***介绍到重庆市合川区铜合公路苟家村段苟家庙处的边坡做清除工作,此路段系被告远诚公司承包修建。2017年1月8日,原告做工时被山上滑落的石头砸中大腿,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遂于2017年7月5日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远诚公司辩称,原告所属不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5日,原告王先云经**和雇请到铜梁至合川公路做工,负责该路段边坡清除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日180元,由**和进行发放,并由**和对原告的工作进行管理。2017年1月8日,原告在做工时,被山上滑落的石头砸中大腿受伤,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于2017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另查明,原告做工的上述路段系被告远诚公司承建。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到被告远诚公司承建的路段做工时已年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