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4638号
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凯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942628061。
法定代表人: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东盛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望数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南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9318F。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肇庆市棠岗路东侧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081579358。
法定代表人:杨大凯。
被告: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住,住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00MB2C90223T。
负责人:黄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卓望数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8.7元,由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