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4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董事长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被执行人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三十米大道联邦金座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0925829J。
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9年2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2月17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案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