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毕节市卓越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2959号
原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0925829J,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三十米大道联邦金座1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肖(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系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毕节市卓越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30469G,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塘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卓越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2.00元,由原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