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深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终1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三十米大道联邦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092582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69111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深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圣丰华庭****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5940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196595。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男,回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系贵州深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深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3元及上诉人贵州深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林波
审判员杨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