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248号
原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与碧阳大道(西)交叉路口(贵阳银行15楼)。
法定代表人:徐忠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三十米大道联邦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0925829J。
法定代表人:张笑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