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南部新区一号路与碧阳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0796976J。
负责人:刘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倾城B栋2单元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092582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望,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卢军,男,穿青人,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保证人:周燕,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97-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09××××。
保证人:余光双,女,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8009××××。
保证人:时颖,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双树村综合楼2单元6楼,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07××××。
保证人:范丽兰,女,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345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0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02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执行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望、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保证人周燕在(2017)黔0502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中作为被告,就《保证合同》(20145250051049186M1B2)项下的保证责任以其与张望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保证人周燕名下有一处于2013年4月2日登记的坐落于毕节市新城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33.08平方米],另查明,保证人周燕与被执行人张望于2014年5月12日进行离婚登记,该房屋为保证人周燕与被执行人张望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以(2020)黔0502执41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在本案中移送评估程序。
现保证人周燕以法院查封其名下房产已经超出了调解书确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目前该异议正在审查中,经合议庭研究,本案等待异议审查结束后,根据异议审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对房产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延华
审 判 员 高 媛
审 判 员 刘维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蓓
书 记 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