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监4号
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四塔。
负责人:衡琨,系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三十米大道联邦金座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望,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被告:余光双,女,汉族,1980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被告:卢军,男,穿青人,1982年12月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被告:时颖,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被告:张笑来,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被告:范丽兰,女,汉族,1990年8月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被告:张克荣,男,汉族,1940年1月30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原审被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望、余光双、卢军、时颖、张笑来、范丽兰、张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小菠
审 判 员 张 铮
审 判 员 徐 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