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4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冲,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四塔。
负责人:陆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精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转琴,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三十米大道联邦金座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来。
一审被告:张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一审被告:余光双,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一审被告:卢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一审被告:时颖,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一审被告:张笑来,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一审被告:范丽兰,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一审被告毕节市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望、余光双、卢军、时颖、张笑来、范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黔0115民监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 源
审 判 员  毛永鸿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苗丝雨
书 记 员  于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