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242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3月5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伍从伦,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贺界,男,1972年8月7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李廷,女,1992年2月8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罗春宴,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方海,男,1988年1月2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李棚,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张先福,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尹仕荣,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石敏,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田实军,男,1976年1月4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李小兵,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籍贯四川省。
申请执行人:黄三东,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唐新,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方弟安,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何小军,男,1983年2月7日出生,籍贯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贺先明,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吴亮,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徐小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石佳,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陆祖凤,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申请执行人:吴红英,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籍贯四川省遂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址拉萨市。
被执行人:昌都市攀峰路桥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开明。其他不详。
被执行人:肖国安,男,1963年09月12日出生,籍贯四川省。
申请执行人李小兵等25人与被执行人***、昌都市攀峰路桥工程建筑公司、肖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比如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藏24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昌都市攀峰路桥工程建筑公司、肖国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兵等25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昌都市攀峰路桥工程建筑公司、肖国安偿还劳务合同款。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昌都市攀峰路桥工程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三江支行,账户为:×××内有足额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昌都市攀峰路桥工程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三江支行账户×××内的人民币749453.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格桑罗布
审 判 员 次仁拉姆
审 判 员 多吉旺堆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玛加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