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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机场传媒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7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机场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80341-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2700000011854,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割蛇壕2号街坊156号。
法定代表人尉东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机场传媒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世雄
审判员新吉乐夫
代理审判员*益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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