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定支行与鄂尔多斯市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九原执字第947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文明路文化大厦底店,组织机构代码81460209—4。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柴家梁村)割蛇壕2号街坊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9466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城市花苑13号楼1单元402号,鄂尔多斯市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城市花苑13号楼1单元402号。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七号街坊康和丽舍小区B01号2单元202,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许小建,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七号街坊康和丽舍小区B01号2单元20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9326.62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工资)1139326.6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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