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7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一环路金鸡岭脚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370426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7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问题,对认定***应付工程款数额有直接影响。一审中,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工程总造价、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问题时,庭审中对涉案项目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及工程质量问题是否鉴定向***进行了释明,***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就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确有必要,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7民初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蒙 良
审判员 杨 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云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