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4民终5207号
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琪
代理审判员 孙 佳
代理审判员 郭 晶
书 记 员 芦萧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