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5374号
原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5756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万君、王恩娟,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10号楼23楼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7879P。
法定代表人库玲玲,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