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5374号
原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5756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万君、王恩娟,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10号楼23楼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7879P。
法定代表人库玲玲,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