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4468号之七
解除保全申请人(××):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57563。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10号楼23楼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7879P
解除保全申请人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了(2019)豫1402民初44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查封了碧晓家园二期A号楼房屋十八套。2020年11月30日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碧晓家园”A座楼1单元2403、2301、701,2单元206四套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碧晓家园”A座楼1单元2403、2301、701,2单元206四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