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4468号之二
原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57563。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19931054453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娟,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811033436。
被告: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10号楼23楼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7879P。
法定代表人:库玲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199311187255。
原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催缴,原告即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经申请也未批准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雪山
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