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5532号之一
本院于二○二二年三月七日对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刘长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豫1421民初553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421民初553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署名部分的“审判员李晓珂”补正为“审判长李晓珂、人民陪审员董银华、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潘秀芹
人民陪审员 董银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