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553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457563。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民权县治安路中段西侧(人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72687083D。
法定代表人:张广仁,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长江,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刘长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玺